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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0月21日,菲律宾贸工部颁布行政令第25-15号,对进口通常硅酸盐水泥(Ordinary Portland Cement)和混合水泥(Blended Cement)作出保险措施注定性终裁,决定对涉案产品执行保险措施,第一年为14.00菲律宾比索/40千克或349菲律宾比索/吨,措施的金额或税率将定期审核,必要时贸工部对其进行调整。措施有效期为3年,自2025至2028年,自菲律宾海关局颁布海关备忘录令(CMO)/海关备忘布告(CMC)之日起生效。涉案产品的菲律宾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(AHTN)为2523.29.90和2523.90.00。涉案产品重要进口自中国大陆、印度尼西亚、日本和越南。本案措施不合用于中国香港出格行政区、中国澳门出格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域。
从免征保险措施税的国度进口通常硅酸盐水泥和混合水泥,应提交由原产国的授权机构/办公室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(CO),但须附加海牙认证(Apostille)或菲律宾大使馆/总领事馆的认证(如合用)。
2024年10月31日,菲律宾贸工部颁布布告称,对水泥提议保险措施自主调查。案件调查期为2019年至2024年6月。2025年2月20日,菲律宾贸工部颁布行政令第25-1号,对进口的通常硅酸盐水泥和混合水泥作出保险措施初裁,建议对涉案产品以现金保障金的大局执行一时保险措施,金额为400菲律宾比索/吨或16.00菲律宾比索/40千克,有效期为200天。